预防接种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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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预防接种是预防控制传染病最经济、最有效的手段,也是保护儿童健康的重要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 

  2. 1、当孩子在产科出生时,请填写新生儿信息采集卡,并在出生医院为孩子办理预防接种证,同时接种首针乙肝疫苗和卡介苗,未能及时接种的可到当地预防接种单位补种。

  3. 2、预防接种证是您孩子预防接种记录的有效证明。托幼机构、学校在办理入托、入学手续时,要查验本证。有关部门进行检查时,请主动出示本证。此证应妥善保存,如有损坏或遗失,及时补办。

  4. 3、每次预防接种时应携带预防接种证,并按预防接种通知或预约时间到指定的接种单位接受预防接种。接种医生凭证接种,并在接种证上做好记录。

  5. 4、您的孩子应按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和接种方案接受预防接种;如果发现孩子漏种疫苗,应及时补种。

  6. 5、在接种时如您对使用的疫苗、注射器或接种操作有疑问,可暂缓接种,并可咨询接种医生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7. 6、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对儿童实行免费接种;其它疫苗(二类疫苗)可以自愿自费接种。

  8. 7、接种前,您应当向医生如实反映孩子的近期健康状况、既往接种史和接种不良反应史,孩子及家庭成员的过敏史和重大疾病史。

  9. 8、您的孩子在接种后应留在接种现场观察30分钟,无不良反应后方可离开。个别孩子在接种后可能出现局部红肿、发热、乏力、不适等一般反应,极个别人可能发生过敏反应等,一般不需任何处理即可恢复。如果发现孩子不适,应咨询医生,必要时及时就诊。
  10. 9、当您带孩子外出时,应携带预防接种证到就近的接种单位为孩子接种疫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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