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续优化行政执法规范制度
     为全面适配新施行的《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推动执法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西陵区卫健局修订完善《普通程序行政处罚基本流程》《简易行政处罚程序工作制度》等14项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制度。经过半年试行,西陵区卫健局进一步梳理日常监督执法共性问题,制定《宜昌市西陵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管理制度》,进一步细化汇编行政执法全流程22项制度,夯实规范执法、审慎监管的制度基础。

二、实践运用包容审慎监管,依法稳妥处置案件
     2026年4月,西陵区卫健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辖区某企业销售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西陵区卫健局迅速开展调查,查实该企业确有销售广西某厂家生产的“冰蚕草本抑菌膏”(消毒产品)。该产品无法在“全国消毒产品网上信息备案信息服务平台”查询到备案信息。据此线索,西陵区卫健局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四十三条予以立案。
     经全面调查取证查明:2025年8月10日涉案企业向广西某公司采购“冰蚕草本抑菌膏”400支,进货前已查验供货方相关证照和产品检验合格资料。2026年3月17日广西某公司因其他违法行为被当地卫健局吊销生产许可证,但未主动告知下游商家。涉案企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销售产品,不存在主观违法故意。同时查实,该企业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已于2026年4月29日主动下架剩余产品,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
     西陵区卫健局坚持包容审慎执法原则,经多轮讨论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湖北省卫生健康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和初次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实施办法》(鄂卫规〔2023〕2号)第二条第二款等规定,对涉案企业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同时责令其禁止销售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消毒产品。

三、典型意义
     从行为外观看,涉案企业的行为看似契合“经营无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产品”的违法情形,但西陵区卫健局没有简单套用法条,坚持穿透式查明事实,依法认定企业已履行了法定查验义务,涉案行为并非企业主观因素所致。针对举报人重点关切,对“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等不予处罚法定要件逐一核实、充分阐述。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过罚相当原则,确保案件处理程序正当、事实清楚、裁量有据。
     消毒产品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社会关注度较高,安全风险较大。卫生行政执法既要恪守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治底线,筑牢公共卫生安全屏障,又要坚持宽严相济、过罚相当要求。本案办理过程中,办案机构审慎甄别法律关系,规范适用轻违不罚、首违不罚制度,既守住消毒产品质量安全关口、维护行业市场秩序,又防止企业因非主观的轻微违法行为承受不必要的惩戒,兼顾法律刚性约束与执法人文温度,切实践行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